保定市教育局 保定市财政局 关于规范市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
2020年03月21日 20:04
来源:
保定市财政局
关于规范市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
保教财【2016】52号
各县(市、区)教育局(文教局、公益局、经发局),市直属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:
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保障中小学教师培训顺利开展,参照河北省教育厅、财政厅《关于规范省级中小学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通知》(冀教财〔2016〕40号)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经费的内容
市级师资培训经费(以下简称“培训经费”)指市级财政安排的,用于开展中小学教师培训的项目经费。
二、支出范围和标准
培训经费主要用于:补助培训期间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,具体包括: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培训场地及设备费、讲课费、培训资料费、交通费、与培训相关的其他费用等。参训人员往返发生的交通费用,按照有关规定回其所在单位报销。
(一)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。
(二)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。
(三)培训场地及设备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、教室或实验室租金、网络研修平台和相关设备租金。
(四)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。
(五)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、网络课程资源费及办公用品费。
(六)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、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。
(七)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、文体活动费、医药费、调研、宣传、培训者培训、后期跟踪、授课教师交通、食宿以及其他与培训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。
网络培训等费用支出按照相关协议执行。
本着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,结合我市物价水平,上述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,分项核定,总额控制,综合定额标准如下:住宿费120元/人天,伙食费70元/人天,培训场地及设备费和讲课费80元/人天,培训资料费、交通费和其他费用50元/人天,合计320元/人天。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,总额不得突破。
聘请承培院校(单位)以外教师的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(税后):
(一)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;
(二)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;
(三)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。
本校(单位)教师的讲课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,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。
三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
市教育局将与各承培学校(单位)签订培训协议,明确承培院校(单位)的责任、义务,培训方案、聘请师资、培训结果、经费支出、资金结余等重要信息要在网站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各承培学校(单位)要高度重视师资培训工作,科学研制培训实施方案,不得随意变更培训的内容、方式和时间安排,确保培训质量。要为参训教师提供优质的学校资源和后勤保障,包括教学场地、图书资料、教学仪器以及安全保卫、医疗卫生等,参训教师的学习和食宿原则上统一在校内安排,以降低培训成本。要严格落实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责任机制,健全内部管理制度,将培训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单独核算,自觉接受财政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。
改革培训经费拨付方式,从2017年起,按照当年培训任务额度80%的比例下达(拨付)培训经费。培训任务结束后,由市教育局对承培院校(单位)进行考核评价,考核合格且经费存在不足的,在培训任务额度内下年度按照实际差额予以补足;考核不合格,不再拨付差额。连续2年不合格的院校,取消培训资格。因培训成本降低形成的当年经费结余,由承培院校(单位)用于改善培训条件。
四、严格培训经费支出
培训经费实行“专款专用”,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、平衡预算、发放除聘请师资授课报酬之外的人员经费等。培训食宿安排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严禁使用培训经费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,严禁用于招待费开支,严禁将培训任务转包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培训,严禁套取培训经费设立“小金库”。涉及政府采购的要履行政府采购审批程序。购入的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,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。培训经费支出票据须合法、合规,由具体经办人、项目负责人等人员签字后按程序报销。学校(单位)财务部门要严格审核,凡与培训无关的支出,一律不得报销。对于挤占、挪用、虚列、套取培训经费等行为,将按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项目完成后,培训任务承担学校(单位)要据实编报项目决算,经本单位(本地)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教育局、市财政局。市级将适时对承培院校(单位)项目管理、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。检查、评价结果将作为培训学校单位遴选、预算安排和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。对违纪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,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
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